QB 2453.1-1999《家用的童床和折叠小床 第1部分:安全要求》和QB/T 2453.2-1999《家用的童床和折叠小床 第2部分:试验方法》分别等同采用国际标准ISO 7175-1:1997和ISO 7175-2:1997。因这两项国际标准仍继续有效,按照WTO/TBT采用国际标准原则,我国等同采用国际标准的《家用的童床和折叠小床》标准也继续有效。但是因语言翻译等因素,有许多单位向全国家具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了一些共同的需要解释的条款。经全国家具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组织委员、观察员研讨,秘书处收集归口后,对以下问题解释如下:
1、关于多层铺面童床和折叠小床标准符合性问题
目前市场上流行两层铺面或一层上铺面加一层贮存物品铺面的童床。这类童床安全涉及的标准条款有QB 2453.1-1999《家用的童床和折叠小床 第1部分:安全要求》中的4.2.2(“产品内则突出垂直平面大于5mm的凸出部件,应在处于最低位置的床铺面上方和离旁板和床头上儿童能站立的部件至少600mm处。产品内表面深于5mm的凹孔,应在处于最低位置的床铺面上方和离旁板和床头上儿童能站立的部件至少600mm处。如果凹凸部件并存,其总深度应不大于5mm。任何雕刻花纹应在处于最低位置的床铺面上方及离旁板和床头上儿童能站立的部件至少600mm处。”)、4.4.1(“当按照QB/T 2453.2中5.3.1试验时,以及在载荷下按照QB/T 2453.2中5.8.1试验时,旁板和床头的内高应至少为600mm。试验力撤去后,旁板和床头的内高仍应至少为600mm。”)、4.4.6(“在床铺面的最高位置状态,从旁板或床头的最低点测量,床铺面的上侧面与床旁板或床头的上侧边之间的距离应至少为300mm。在床旁板高度可调节的产品上,本要求也适用于床铺面的最高位置。”)和6b)(“如果床铺面的高度是可调节的,关于最低位置是最安全的说明,以及关于当婴幼儿大到能够坐起时铺面就应该一直使用该位置的说明。当配备的是可调节旁板,要包括附加说明:如果你把没人陪伴的儿童留在童床内,始终要确定侧翻旁板处于最高位置;”)、6c)(“当配备可拆开撑杆以支撑处于最低位置以上的床铺面时,关于童床在铺面最低位置上使用之前必须移去这些撑杆的说明;”),以及QB/T 2453.2-1999《家用的童床和折叠小床 第2部分:试验方法》中5.3.1(“旁板高度的测量:从处于最低位置的童床铺面除去软垫后测量旁板的内高,或者从能够站立儿童的旁板部件测量其最小距离。”)、5.8.1(“垂直静载荷试验:如图11所示以一个300N垂直向下的力Fsv对童床旁板顶端加载10次。每次加载时间至少保持10s。所有旁板和不同结构的床头都应试验,记录任何的裂缝或变形以及其他任何损坏。”)等。这些条款相互联系,共同维护婴幼儿的安全。
当婴幼儿不能坐起时,其使用的铺面应符合QB 2453.1-1999《家用的童床和折叠小床 第1部分:安全要求》中4.4.6的规定,同时应提供符合QB 2453.1-1999《家用的童床和折叠小床 第1部分:安全要求》中6b)、6c) 的“使用说明”,确保消费者正确使用;
当婴幼儿能坐起以后,其使用的床铺面应符合QB 2453.1-1999《家用的童床和折叠小床 第1部分:安全要求》中4.2.2、4.4.1的规定,童床内部、铺面上方,婴幼儿能站立的部件(如横档、内撑板、以及4.2.2中规定的凹凸部件等)离床头和旁板上边距离应不小于600mm,同时应提供符合QB 2453.1-1999《家用的童床和折叠小床 第1部分:安全要求》中6b)、6c) 的“使用说明”。
2、关于侧翻旁板提起时自动啮合问题
按QB 2453.1-1999《家用的童床和折叠小床 第1部分:安全要求》中4.2.8及其4.2.8a)的规定,当侧翻的旁板被提起时,应同时自动啮合锁紧。
3、关于“永久性标志”
按QB 2453.1-1999《家用的童床和折叠小床 第1部分:安全要求》中7章的规定,相关内容需要写入永久性标志中。永久性标志指标识内容不能被更换,标志使用的材料和安装应持久,不应被擦洗、磨损、拆卸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