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家具买卖合同》(示范文本)是由浙江省家具与五金研究所、浙江省家具行业协会共同组织制订,经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正式备案通过的示范文本,备案编号为浙F1-3-2012-1。合同示范文本适用于浙江省内各家具市场的家具买卖行为,对规范家具买卖,促进行业健康发展具有积极的意义。为使大家更清楚地理解本合同文本的各项条款,有效的利用本合同文本维护自身权益,特对合同示范文本的制订意义、特点、亮点解读如下。
一、本合同示范文本制订的意义
合同示范文本的制订,有利于保护相关方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首先,它可以减少纠纷或误解,规范家具买卖行为,促进行业的健康发展。
合同是在当事人法律地位一律平等的原则下制订的,规定了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可避免和减少不必要的纠纷或误解。示范文本为家具买卖提供了一个内容详细,条款完备的文本,对一些不熟悉有关法律和家具专业知识的当事人提供了具体的辅导和帮助,可减少签约的盲目性和“霸王条款”的发生。示范合同要求注明“主要用料”等,规范家具买卖行为,提倡诚信规范经营,有利于促进行业的健康发展。
其次,当家具买卖纠纷产生时,有利于及时解决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合同,既是当事人履行各自权利、义务的凭证,同时,又是调解机构、仲裁机构和人民法院在处理、审理合同纠纷案件时借以判断当事人是非过错的最主要证据之一。家具买卖当事人按照合同示范文本签订合同,基本可以避免条款短缺,解释不清等情况,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容易分辨,即使发生纠纷,也可以比较容易地得到解决。
二、本合同示范文本的特点
本合同示范文本与当前省内外家具买卖使用的合同相比,有以下几个特点:
特点一:细
本合同示范文本不仅仅是给出合同框架条目,而是结合家具买卖实际,给出了较为详细的条文内容,家具买卖当事人仅需简单直观地填写少量信息,使用方便。
特点二:实
本合同示范文本经多次专家论证审议,内容符合家具买卖实际情况,全部涉及消费者实际利益,并充分考虑了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特点三:全
本合同示范文本完全依据《合同法》等有关法规制订,涵盖了质量、服务、违约责任等条款,当事人按照这一格式签订合同可以防止出现条款缺失、条款模糊等情况出现。
三、本合同示范文本的亮点
1、明确要求注明“产地”、“主要用材”和“类别”
当销售人员告诉你某家具是某某红木时,你并不能确定他指的是家具的全部用材,还是仅指主体框架和面板,也许抽屉、隔板等部位用的材料只是非常廉价的材料;当销售人员告诉你某家具是意大利进口的,你不知道他指的是家具产地还是品牌,再如,消费者一般对抽屉滑道、合页等五金件不太注意,但实际上不同品牌的五金件价格可能相差十几倍以上。这些因素都直接关系到消费者购买的家具能否物有所值。
在本合同示范文本第一条中,专门列出了“产地”、“主要用材”和“类别”三栏,“主要用材”一栏供填写产品主要使用的原材料及五金配件信息,“类别”一栏供消费者按照国家、行业标准分类选择购买产品的类别,其主要目的是确保你所购买的家具物有所值。
2、单列了“运输费”、“安装费”等费用
如果在购买床垫时说好送货上门,可在送货后说要收取床垫送货费,如果因各种原因选择退货处理,商家在退款时却说要扣除一大笔运输费、安装费,这些又该如何处理?实际,这些多是因为在合同签订时只简单地写了一个总价,产生了后期处理时的无据可依。
在本合同示范文本第二条中,单独列出了“运输费”、“安装费”等费用,并明确要求其支付方。
3、分清了 “定金款”与“预付款”
很多消费者可能并不清楚“定金款”和“预付款(订金款)”的区别,当出现违约时,常常因为没有弄清预先支付的费用的性质而无法获得应得的权益。
在本合同示范文本第三条中,给出了“一次性付款”、“先交定金款再交余款”、“先交预付款再交余款”三种主要的付款方式供当事人选择。对于定金款,文本还明确规定了定金的适用规则,即买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卖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时,应当双倍返还定金,而性质为“订金款”、“预付款”时则没有双倍返还的权益。
4、明确将标准、产品说明、宣传资料作为产品质量验收依据
货物质量标准约定往往是消费者购买产品时最容易疏忽的地方,很多合同没有涉及产品质量标准的条款或为图省事,只简单地写上“按国家有关规定”或“同样品”三个字。消费者马马虎虎,也不深究。当产品被发现有问题时,样品可能早已卖出,即使投诉或打官司也很难取证。有的商家在宣传资料上将产品质量描绘得天花乱坠,如“无甲醛”、“100%实木”等,而实际产品又是另外一回事。
为减少上述情况发生,在本合同示范文本第四条中,明确产品质量必须符合国家、行业相关标准的强制性条款的同时,还应符合企业明示质量标准(无明示质量标准时按照相关国家、行业标准)、产品使用说明、宣传资料,此外,还有双方约定的图纸、样品等。
5、明确卖方的质量违约责任
新买的家具有严重质量问题,商场同意退货已是“恩赐”了,一般买家因为没有凭据很难获得赔偿。
本合同示范文本第七条第四点中明确了“卖方提供的货物须符合本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因产品严重质量问题导致买方选择退货,卖方除返还买方已付货款外,还需赔偿买方由此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这里的直接经济损失指运输费、交通费等。这是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实质性保护,也将强力促进商家和厂家重视和提高产品质量。
6、要求细化送货地点
正如前面所说的,由于送货地点填写含糊,又没有对于送货环境状况进行详细了解,使后期产生加收“上楼费”、“入室费”,或者大件整体商品根本没办法入室等问题。
在本合同示范文本第五条中,特别提醒应写清详细送货地址,宜包括楼层或是否入室等,有利于使买卖双方对此得到重视,特别是大件整体商品,应事先了解送货的环境条件,如车辆是否能到楼下,电梯是否较大,通道是否宽敞,防盗门是否双开等。
7、细化了对“安装”和“验收”的时间要求
一些合同文本中常常对验收环节的要求规定不明确,出现买家不肯验收或者不给于安装条件,以此为由不支付余款或者卖家迟迟不来安装的情况。
在本合同示范文本第五条中,对买家给予卖家安装时间和买家多少时间内对家具什么方面进行验收多作了明确规定,维护了双方的合法权益。
8、将家具“三包”规定纳入合同内容
对于我们经常挂在嘴边的“产品实行三包”的具体内容,很多人可能并不清楚。在合同签订时,很多相关方多不了解国家对于家具有什么最基本的售后服务要求,容易被误导。
在本合同示范文本第六条中,除明确买卖双方要遵守三包规定外,还将浙江省地方标准DB33/T772-2009《家具售后服务规范》的规定纳入合同,明确产品有质量问题、严重质量问题时,卖方应当根据买方的要求提供三包服务的种类和时效,使买卖双方应有的权利和义务得以明确,维护了双方合法权益。
9:公平规定了买卖双方的违约责任
目前市场上大部分合同空白文本是由卖方或卖方利益者制定的,对于违约责任的约定描述模糊,有的更是将“保护性利益”或“擅自性免责”代替违约责任内容,使违约责任存在不全面,不对称,使合同成为“不平等条约”。如果消费者在合同签订时不深究,后期容易吃“哑巴亏”。还有一种情况,有的消费者签订合同后总是借故推迟送货时间,给家具企业增加了不应有的负担。特别是近年来少数消费者把订购红木家具当作一项投资行为,订购后迟迟不提货,把家具企业当作了自家的库房,在家具升值后才让企业送货,有的拖延甚至超过一年以上。
在本合同示范文本第七条中,将违约责任约定立足于双方在买卖中应有的义务,即买方的义务为按时支付货款,按时接收货物,卖方的义务为按时送货或安装,并提供须符合合同约定质量标准的货物。同时合同示范文对违约成本由双方协商规定,避免了因不同货物采用统一规定,起不到督促履约和赔偿损失的作用。
10、明确了主办单位先行赔付的责任
我们经常会遇到,当发现产品质量问题去找商户时,那家商户已经撤离市场或展销会,这时应该怎么处理呢?
在本合同示范文本第八条中规定了市场或展销会主办单位的先行赔付责任,即在市场或展销会上销售的家具,如果存在质量问题,又赶上家具企业已经撤离的情况,消费者可依据合同规定要求市场或展销会的主办单位先行承担赔偿责任,从而有利于消费者及时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同时在市场内签订的合同除了消费者和商户签字盖章外,还设计有主办单位作为第三方盖章,从而给消费者维权加了一道保险。值得注意的是:若家具市场或展销会主办单位实行统一收银,买家在签订完销售合同后应向统一收银台交款。如果买家私下同卖方直接结算,则家具市场或展销会主办单位可能不承担“先行赔付”等售后服务责任。
11、首次附有消费者须知
本合同文本在背面印有消费者须知,是将一些常用的家具专业知识,常见的市场行为知识集中告诉消费者,让消费者方便查阅,便于消费者正确选择商品、减少纠纷、维护合法权益,起到了提醒和解释作用。
“消费者须知”共有六条:
一、家具种类及材质问题:给出了标准规定的木家具和沙发分类的定义,以及提醒红木家具等高档用料家具主材不应只写俗称,以免纠纷时维权依据不充分;
二、产品质量问题:阐明了产品质量问题的类型及一般解决途径,对消费者最关注的环保问题和色差问题进行了说明,明确了室内空气质量不合格并不能说明是家具质量不合格等。
三、安装问题:建议消费者选择卖方安装,以免日后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四、统一收银:提醒消费者若私下同卖方直接结算,则家具市场或展销会主办单位可能不承担“先行赔付”等售后服务责任。
五、六:给出了当前在家具卖场较为流行的“先行赔付”和“无理由退换货 ”的含义。
附:浙江省家具买卖合同示范文本 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