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省家具行业协会智库(以下简称“智库”)的管理,更好地利用专家团队的资源优势,根据《浙江省家具行业协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结合浙江省家具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的工作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智库,是指浙江省家具行业协会秘书处(以下简称“秘书处”)按照本办法设立的内设工作机构。智库在秘书处的统筹协调管理下,通过调研走访、座谈和研讨等工作方式,为政府、行业和有关单位在需要时提供技术支持。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专家是指经本人申报或单位推荐,秘书处确定聘任纳入智库的具有较强理论水平或丰富实践经验的专业人员。
第四条 专家聘任坚持“择优选取、动态调整、紧贴需求、注重实效”的原则,实行动态管理。
第五条 秘书处负责智库的统筹协调管理,并做好以下工作:
(一)负责智库管理的具体事务,如聘任(解聘)专家、日常联络工作、专家信息更新等;
(二)接受来自政府、企业和其他相关单位的委托,组织专家参加调研、考察、座谈、研讨、培训、咨询和项目研究等活动;
(三)对专家参加工作的情况进行考核,对专家工作的先进事迹和取得的成果给予宣传;
(四)为专家提供相关信息和资料;
(五)与智库有关的其它工作任务。
第二章 智库专家的聘任条件及程序
第六条 专家纳入智库主要采取主动邀请、公开征集两种方式:
(一)主动邀请。秘书处根据工作需要,主动邀请符合条件的专家,经专家本人同意后纳入智库;
(二)公开征集。秘书处公开发布征集智库专家信息的通知或者公告,常年受理入库申请。
第七条 智库专家信息实行定期更新机制。
第八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专家学者、高管和技术人员等,可申请成为智库专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有较高政治素养和理论水平,遵纪守法,品行端正,作风正派;
(二)年龄在6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能够胜任有关工作(知名专家可放宽条件,不受年龄条件限制);
(三)在擅长的专业领域满10年并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具有技师及以上职业资格或同等专业水平,专业能力强、业绩突出,具有较强的理论水平或丰富实践经验;
(四)热心于浙江省家具行业的发展,愿意参加秘书处组织的咨询、培训、论证、调研等服务工作;
(五)自愿承担相关保密义务,自觉遵守本办法规定,服从管理,接受监督,无违法和违反本办法等记录。
第九条 智库专家聘任程序:
(一)推荐征集:通过公布征集信息、自愿报名、秘书处推荐等渠道征集。
(二)接受报名:申请人自愿申请或单位推荐:申请人在浙江省家具行业协会网站、微信公众号等渠道下载《浙江省家具行业协会智库专家申请表》,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必要时,秘书处可审核申请人证明材料原件;
(三)组织审定:秘书处根据递交的申请,进行审定,形成智库专家拟聘名单。
(四)公示:智库专家拟聘名单在协会网站等信息渠道上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五)纳入智库并颁发聘书:公示结束后,经公示无异议的,秘书处将符合条件的专家纳入智库,并颁发聘书。
第十条 智库专家聘任期3年,聘任期满后自动解聘。符合连聘连任条件的,经本人申请、秘书处审定同意后,可继续担任智库专家。
第三章 智库专家的主要工作内容、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 智库专家的主要工作内容:
(一)参与由协会组织的走访调研、座谈、研讨等活动,并提供有价值的意见和建议;
(二)参与由协会承接的行业发展规划、课题研究、项目研究、咨询和培训等工作,并完成相应的工作职责;
(三)参与由协会组织的技术创新活动,帮助企业解决的技术难题,并提供相应的技术服务;
(四)其他相关工作。
第十二条 智库专家享有以下权利:
(一)独立发表专家意见建议,不受任何单位或个人干预;
(二)完成工作后,合法地获取相应的劳动报酬的权利;
(三)有权拒绝参加不擅长的专业领域的专家活动;
(四)可自愿退出智库;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与履行职责相关的其它权利。
第十三条 智库专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对因工作关系接触到的信息履行保密义务;
(二)秉持专业公正精神履行职责,遵守法律法规,按时保质完成工作,对劳动成果承担责任;
(三)不得以浙江省家具行业协会智库专家的身份从事非浙江省家具行业协会智库的相关工作;
(四)不得要求提供、查阅超出履行职责需要的资料;
(五)与本人、亲属或所在单位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应当回避;
(六)任期未满解除聘任关系时主动交回聘书。
第十四条 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的专家,秘书处将及时解聘。
第四章 智库的使用
第十五条 秘书处组织的咨询、论证、鉴定、培训和研讨等有关活动,需要专家参与的,优先从智库中挑选合适的专家。智库专家依法依约完成工作任务后,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
第十六条 秘书处视具体的工作任务要求,可选定1名专家进行,也可以选定人员为单数的数位专家组成专家组进行。
第十七条 专家承担工作任务时,可采取会面或书面工作的方式。
第五章 经费保障
第十八条 智库的活动经费,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筹集和开支。
第十九条 智库专家经秘书处推荐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工作,由接受服务的单位支付相关经费。
第二十条 智库的活动经费是指协会开展章程规定范围内的业务活动所直接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劳务报酬、差旅费、讲课费、咨询费、论证费和其他费用等。活动经费标准按现行有效政策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